據(jù)報道,檢方指控李在明2014年至2018年擔任城南市長期間,與該市一個丑聞纏身的土地開發(fā)項目有關,指控其犯有失信、貪污等罪名。
據(jù)此前報道,9月18日,首爾中央地方檢察廳曾提請法院批準逮捕李在明,罪名為瀆職、受賄、教唆他人作偽證等。首爾中央地方法院9月27日予以駁回,決定不予批捕。
10月6日,李在明出席涉貪腐瀆職案的第一次庭審時否認了檢方指控,并稱“從未答應所厭惡的房地產(chǎn)投機勢力的任何要求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