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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?點擊香江 | “支聯會”垂死掙扎改變不了覆滅結果

              2021-09-08 04:27:12大公報 作者:屠海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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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警方國安處指有合理理由相信“支聯會”為“外國代理人”,要求其提交多項資料,該組織副主席鄒幸彤等人公開宣稱拒交資料。昨日,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說,如果任何人不按國安處要求提交所需資料,會采取執(zhí)法行動。

                香港中聯辦發(fā)言人日前發(fā)表談話指出,香港警方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3條疑其為“外國代理人”,要求交代提供相關資料,完全是依法行事。法律絕不是擺設,違法必會受到嚴懲,中聯辦堅決支持警方依法追究、嚴格執(zhí)法,全力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安寧。

                香港由亂及治、由治及興,“支聯會”已形同“僵尸”,但“鄒幸彤們”依然做著反中亂港的黃粱美夢,狂妄至極而又不自量力。全港愛國愛港陣營和廣大市民呼吁警方嚴格執(zhí)法,除惡務盡!

                警方“合理地相信”有法律依據

                警方國安處在上月25日首次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3條《實施細則》附表5,要求“支聯會”常委及相關人士,提交包括支聯會董事、員工資料,2014年至今會議紀錄、收入支出,與“華人民主書院”、“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”、“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(NED)”及壹傳媒創(chuàng)辦人黎智英助理Mark Simon的活動資料等。“支聯會”副主席鄒幸彤等人拒不提交,并在日前的記者會上,稱警方“隨便指控”,揚言為保障會員及相關團體及人員的安全,不會向國安處提交任何資料。

                那么,何謂“外國代理人”?根據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的規(guī)定,“外國或臺灣代理人”需要符合兩項條件。第一、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、臺灣當局或臺灣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指使、直接或間接監(jiān)督、直接或間接控制、雇用、補貼或資助,或收受金錢或非金錢報酬;第二、為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、臺灣當局或臺灣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動。

                警方有沒有權力調查“外國代理人”?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附表5列明:“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發(fā)出有關規(guī)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,則可在保安局局長批準下,不時籍向某外國代理人或臺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,規(guī)定該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,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供以下資料”。

                對“合理地相信”定義時,并未規(guī)定警方要求任何人提交資料時,需要先向對方出示證據。也就是說,警方在接到市民舉報線索,或發(fā)現某組織有充當“外國代理人”的跡象,均可“合理地相信”而介入調查,任何個人和組織均有義務配合調查。至于調查對象是否違法?最終由法庭來做出裁決。

                警方是不是“隨便指控”?“支聯會”頭目應該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的“清白之身”,最終交由法庭裁決,而不是拒絕配合,更不能抹黑警方。

                “支聯會”充當“外國代理人”的事實多多

                “支聯會”是否充當了“外國代理人”呢?僅從媒體的報道看,“支聯會”與外國及臺灣的反中亂港勢力有千絲萬縷的聯系。

                2016年4月,鄒幸彤獲安排赴印度出席接受NED資助的美國支持反華組織“公民力量”舉辦的“族群青年領袖研習營”,并與“藏獨”的達賴喇嘛會面;2017年4月,鄒幸彤與周永康、梁頌恒及游蕙禎赴臺灣參加支持“臺獨”及“藏獨”組織“西藏臺灣人權連線”活動;2012至2018年,鄒幸彤出任與NED關系密切的“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”執(zhí)委及公司董事;2020年7月1日,“支聯會”主席李卓人以視頻方式參與美國國會以“‘一國兩制’的終結?”為題的聽證會,乞求外國組織干預香港事務及支持美國制裁香港。

                還有,“支聯會”主席李卓人同時為職工盟的秘書長;職工盟自1994年起,每年均向NED旗下的美國國際勞工團結中心(ACILS)申請資助,涉及金額約1300萬港元;“支聯會”副主席何俊仁是“華人民主書院”創(chuàng)會董事,該“書院”多年依靠NED的資助運作,與臺灣民進黨等“臺獨”政團及海外反華分子有緊密聯系。尤其令人關注的是,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后,“支聯會”繼續(xù)接受NED等外部勢力的捐贈和資助。

               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在回應此事時明確表示:“市民眼睛是雪亮的”“相信將來在法庭可看清楚”。這表明,除了以上媒體報道的事實外,警方已接到市民舉報,還掌握了更多的證據,調查“支聯會”并非無的放矢!

                “鄒幸彤們”對抗法律罪加一等

                警方日前重申,若未依時提交資料,可處罰款10萬港元及監(jiān)禁半年;如提供虛假、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,最高可處罰款10萬港元及監(jiān)禁兩年。警方留意到有團體公然表示不會遵從上述法定要求。警方強調,任何人士和團體不遵從要求,警方必定依法跟進。

                “鄒幸彤們”須明白,警方依法要求其交代有關資料,不是請求,不是協商,而是一種執(zhí)法行為。對抗法律,罪加一等!

                事實上,規(guī)管“外國代理人”并非香港國安法首創(chuàng),“支聯會”等反中亂港組織一貫推崇“民主國家”的做法。那么,“民主國家”怎樣對待“外國代理人”呢?美國《外國代理人登記法》列明,任何人或組織如代表外國委托人在美國境內從事政治、宣傳等活動,須向美國司法部注冊及提供相關人員名單、資金及活動等資料。澳洲的《2018外國影響力透明化法案》寫明,任何人或組織如代表外國委托人從事有關活動須向律政部部長登記。可以看出,依法規(guī)管“外國代理人”是“國際慣例”。對此,“鄒幸彤們”為何要選擇性失明呢?

                法網恢恢,疏而不漏。“支聯會”這些年干了哪些骯臟勾當,總有一天會真相大白于天下。不要以為拒絕警方調查,就可推脫罪責。香港國安法實施后,歷史翻開了新的一頁!反中亂港勢力無法無天、肆意妄為的日子一去不返了!此乃大趨勢,須看明白了!

                (本文作者為港區(qū)全國政協委員,香港新時代發(fā)展智庫主席,暨南大學“一國兩制”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、客座教授)

                注:《大公報》獨家發(fā)表,如有轉載,請注明出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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